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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收回集中办公区东侧等2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地块情况如下: 1.集中办公区东侧地块:东至扬州北路、西至海州北路、南至灌河路、北至沂河路,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36282平方米,约54.42亩。 2.淮河路南侧地块:东至幸福大道向东距南口243.73米、北口241.5米,西至幸福大道道路红线,南至淮河路向南距东口179.96米、西口179.59米,北至淮河路道路红线,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43717平方米,约65.57亩。 以上2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地块上擅自改建建筑设施或变更作其它用途。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